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教育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教育(以下简称"高职衔接自考本科")试点工作,提高管理的规范性和实效性,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教育试点工作意见(修订稿)》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生注册
1、注册时间
每年两次,分别为5月和11月的15日至20日。
2、注册对象
参加高职衔接自考本科试点工作的高职高专院校的一二年级在校生。
3、注册程序
(1)考生注册采取集体注册的方式。
(2)市自考办向高职衔接自考本科试点高职高专院校提供考生注册的数据库结构。
(3)高职衔接自考本科试点高职高专院校按要求录入考生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数据信息通过FTP管理平台上报市自考办,同时将加盖公章的《高职衔接自考本科考生注册名册》上报市自考办。
二、课程免考、学分互认(有限互认)与验收
1、课程免考、学分互认(有限互认)的管理办法
(1)高职衔接自考本科专业考试计划中规定的免考和学分互认 (有限互认)课程的申请手续须由高职高专院校集体办理。
(2)高职高专院校于每年的12月1日-7日和5月28日-6月 3日通过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报考系统)进行免考和学分互认(有限互认)课程的报考,并支付报名报考相应费用。
(3)市自考办根据报考数据打印《免考、互认课程成绩册》,于每年1、7月份笔试考试阅卷工作会期间发给各主考学校。
(4)各高职高专院校于每年的3月10日和9月10日前将互认课程成绩证明材料上报主考学校。主考学校审核后填写《免考、互认 课程成绩册»,并于4、10月份笔试考试结束后第二天将加盖公章的《免考、互认课程成绩册》上报市自考办。
(5)免考和学分互认(有限互认)成绩随4、10月份考试成绩公布。
(6)有关纸介质的互认课程成绩证明材料由主考学校留档备查。
2、验收考核办法
高职衔接自考本科专业计划中规定的验收课程的考核工作,由市自考办通过"朝升培训"网络学习平台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教育课程验收考核方案(试行))执行。
三、过程性考核
1、考核内容和形式
过程性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记录,其内容包括考生学习表现和《过程性考核册》两项内容。其中,考生学习表现占过程性考核成绩的30%,《过程性考核册》成绩占过程性考核成绩的70%。
(1)考生学习表现
考生学习表现包括出勤和课堂表现情况,满分为30分。
出勤情况(满分24分)
出勤率 |
达到90% |
达到80% |
达到70% |
达到60% |
60%以下 |
得分 |
24分 |
20分 |
18分 |
15分 |
O分 |
考生的课堂表现情况(满分6分)。
考生课堂表现较好、无违纪情况的此项成绩为满分;每违纪一次扣减1分,直至此项得分为0分。
(2)《过程性考核册》
《过程性考核册》是根据相应课程的自学考试大纲和知识体系编写的练习册,满分为70分。
2、组织实施
(1)高职衔接自考本科专业计划中规定的过程性考核课程的考核工作由主考学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共同组织实施。
(2)各主考学校须制定本校《过程性考核册》的编写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编写工作,并报市自考办备案。
(3)各主考学校应在相应课程开课之前,将《过程性考核册》提供给高职高专院校,并对高职高专院校进行指导和监督。
(4)各高职高专院校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制定本单位的组织实施管理办法,切实做好考核、评卷、核分、笔迹信息核查以及成绩信息处理等工作。并将考生的过程性考核成绩详细记录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职衔接自考本科过程性考核成绩记录表》上,由任课教师和负责人签字后留存。
(5)每次笔试考试报考结束后,各高职高专院校按照市自考办规定的数据结构录入考生的过程性考核成绩,于每次考试前10天报主考学校。
(6)主考学校审核后于每次考试前一周通过FTP管理平台将数据上报市自考办。
(7)市自考办打印《过程性考核成绩核对单»,于每次考试结束后第二天返回主考学校核对。主考学校核对后,由核对人和继续教育学院分管院长在核对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于每次笔试考试结束后的第十天将核对单上交市自考办。
3、成绩有效期
高职高专院校上报的过程性考核成绩当次有效。
4、监督检查
各主考学校和高职高专院校要科学把握质量标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考生的考核成绩应向考生本人公开,并接受考生的监督。
(1)各高职高专院校对考生要严格要求,如发现作弊、替代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其过程性考核成绩为零,相应课程笔试成绩为零。
(2)各高职高专院校须对考生学习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保证记录真实有效。如果发现集体违规问题,性质严重的取消其过程性考核组织实施资格。
(3)各高职高专院校过程性考核成绩的纸介质档案需保存半年。市自考办将定期对纸介质档案进行抽查。
(4)各高职高专院校在过程性考核成绩评定中,要做到客观、准确、公正,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改动。如不按规范和要求操作或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市自考办将追究其责任。